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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譽卡申請流程及時數計算說明4
https://www.act100.net/custom_59975.html 榮譽卡申請流程及時數計算說明 榮譽卡申請流程及時數計算說明 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及時數計算說明105.12一、申請對象: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,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。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重新申請,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。二、申請方式:採線上申請,請至本市志願服務資訊系統 https://member.cv101.org.tw/ 登入並填妥相關資料。第一次使用者請註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帳號(志工個人申請功能尚未開放),換發榮譽卡者,於榮譽卡效期到期當月方可提出申請。三、申請流程: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或未來開放志工本人)於線上填妥申請資料,經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初審、本局複審後,符合資格者逕從系統產製榮譽卡電子檔後寄發(免附公文),並於系統上寄出榮譽卡電子檔。四、時數計算說明(依據 105 年衛生福利部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決議辦理):1. 新申請榮譽卡者:紀錄冊上起訖日期顯示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。年資及時數採計至紀錄冊最近一筆服務紀錄,年資及時數不需保留給下次申請使用,因下次將不會採計。【例】105 年 11 月 15 日申請者,建議運用單位協助志工將時數及年資結算至 105年 10 月 31 日,並登載於服務紀錄冊上,確切起訖日期以紀錄冊上有登載的時數為主。2. 換發榮譽卡者:年資及時數以前一張榮譽卡核卡日期之後開始計算(即有效日期往前推三年的當月),服務年資須滿三年,服務時數須達三百小時以上。年資及時數採計至紀錄冊最近一筆服務紀錄。【例】有效日期為 108.11.30 者,這次要重新申請榮譽卡時計算的起日從 105.11.01開始,確切起訖日期以紀錄冊上有登載的時數為主,建議運用單位協助志工將時數及年資結算至前一個月,並登載於服務紀錄冊上。3. 所有榮譽卡的申請案,志工紀錄冊必須有登載近半年服務時數紀錄,作為證明為持續服務之(在隸)志工。五、榮譽卡申請遺失補發或資料更正換發:1. 填妥「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補發申請表」並掃描成電子檔案。2. 志工一吋半身照片電子檔案。3. 志工服務紀錄冊封面。請將上述三件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(cv101.taipei@mail.taipei.gov.tw ),信件主旨並註明「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補發」。105 年 12 月版六、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及產製:1. 系統產製榮譽卡電子檔(PDF)後,請勿變更比例(6*9 公分),以白色、約 150 磅厚紙彩色列印,按實線剪裁後沿虛線對折並黏貼。或以一般 A4 紙影印,惟須護貝使紙卡不易毀損。若志工遺失榮譽卡,可以再從系統下載電子檔列印。2. 掃描二維條碼即可上網查詢志工榮譽卡資訊。七、不適用上述規定之申請對象:依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 2 點核發之民防、義勇警察、義勇交通警察、義勇消防、守望相助、山地義勇警察、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,需依內政部警政署「警察機關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」、消防署「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時數認定作業要點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故前揭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作業流程及卡片暫不調整,維持紙本作業發文。

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流程及時數計算說明

105.12

一、申請對象:
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,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。志願
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重新申請,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
得重複計算。

二、申請方式:
採線上申請,請至本市志願服務資訊系統 https://member.cv101.org.tw/ 登入並填妥
相關資料。第一次使用者請註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帳號(志工個人申請功能尚未開放),換
發榮譽卡者,於榮譽卡效期到期當月方可提出申請。

三、申請流程: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或未來開放志工本人)於線上填妥申請資料,經本市志願服務推廣
中心初審、本局複審後,符合資格者逕從系統產製榮譽卡電子檔後寄發(免附公文),並於
系統上寄出榮譽卡電子檔。

四、時數計算說明(依據 105 年衛生福利部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決議辦理):
1. 新申請榮譽卡者:紀錄冊上起訖日期顯示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
上。年資及時數採計至紀錄冊最近一筆服務紀錄,年資及時數不需保留給下次申請
使用,因下次將不會採計。
【例】105 年 11 月 15 日申請者,建議運用單位協助志工將時數及年資結算至 105
年 10 月 31 日,並登載於服務紀錄冊上,確切起訖日期以紀錄冊上有登載的時數為
主。
2. 換發榮譽卡者:年資及時數以前一張榮譽卡核卡日期之後開始計算(即有效日期往前
推三年的當月),服務年資須滿三年,服務時數須達三百小時以上。年資及時數採計
至紀錄冊最近一筆服務紀錄。
【例】有效日期為 108.11.30 者,這次要重新申請榮譽卡時計算的起日從 105.11.01
開始,確切起訖日期以紀錄冊上有登載的時數為主,建議運用單位協助志工將時數
及年資結算至前一個月,並登載於服務紀錄冊上。
3. 所有榮譽卡的申請案,志工紀錄冊必須有登載近半年服務時數紀錄,作為證明為持
續服務之(在隸)志工。

五、榮譽卡申請遺失補發或資料更正換發:
1. 填妥「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補發申請表」並掃描成電子檔案。
2. 志工一吋半身照片電子檔案。
3. 志工服務紀錄冊封面。
請將上述三件資料以電子郵件寄至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
(cv101.taipei@mail.taipei.gov.tw ),信件主旨並註明「臺北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補發」。

105 年 12 月版

六、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及產製:

1. 系統產製榮譽卡電子檔(PDF)後,請勿變更比例(6*9 公分),以白色、約 150 磅厚紙彩
色列印,按實線剪裁後沿虛線對折並黏貼。或以一般 A4 紙影印,惟須護貝使紙卡不
易毀損。若志工遺失榮譽卡,可以再從系統下載電子檔列印。
2. 掃描二維條碼即可上網查詢志工榮譽卡資訊。
七、不適用上述規定之申請對象:
依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 2 點核發之民防、義
勇警察、義勇交通警察、義勇消防、守望相助、山地義勇警察、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
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,需依內政部警政署「警察機關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
規定」、消防署「消防機關民力組織成員服務時數認定作業要點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
願服務榮譽卡,故前揭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作業流程及卡片暫不調整,維持紙本
作業發文。